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市监信发〔202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于“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依法归集涉企信用信息的基础上,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类标准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判别分类,对企业产生失信行为的可能性进行监测、研判和预警,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审慎、公平公正、规范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全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分类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建设、管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系统。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完善相关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分类结果可以与其他政府部门共享,不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等途径依法归集各类涉企信用信息,包括并不限于企业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生产经营信息、抽查检查结果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投诉举报信息、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各类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企业自行公示信息、互联网信息等。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托归集的涉企信用信息,由河南省市场主体大数据分析应用服务系统按照河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对企业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后自动生成。
该指标体系可根据信息归集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河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是基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结合本省实际进行完善和动态调整而形成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和模型。按照定量分析和定性判定相结合的方式,每个企业信用风险得分为0~1000分,将企业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分为A类(信用风险低[0,200))、B类(信用风险一般[200,500))、C类(信用风险较高[500,750))、D类(信用风险高[750,1000])四类。
具体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划分、信用风险评价方法和程序等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市监信发〔2022〕5号)的规定。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直接列入C类(信用风险较高)或D类(信用风险高):
(一)当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直接定性为D类(信用风险高);
(二)当前为失信被执行人,直接定性为D类(信用风险高);
(三)属于社会高度关注行业,根据情况直接定性为C类(信用风险较高)或D类(信用风险高)。
第三章 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要积极应用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建立健全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A类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以企业自治为主,除根据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案件线索转办交办,以及按计划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外,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1%;
(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B类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按常规比例和频次进行,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3%;
(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C类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10%;
(二)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进行重点审查;
(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D类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20%;
(二)必要时实施现场检查;
(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严格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应当按照“通用+专业”模式,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和专业领域风险分类结果融合应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非法获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数据,或非法篡改、虚构、泄露相关信息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10月14日印发的《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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